美国发明,联邦知识产权,美国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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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成立于2010年8月2日。是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批的美国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驻深办事处。专门从事企业和发明人申请美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联络工作。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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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成立于2010年8月2日。是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批的美国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驻深办事处。专门从事企业和发明人申请美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联络工作。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的成立是为了使发明人与美国知识权产权代理机构之间,美国发明,能更方便、快捷地联络与接洽,是面向中国的一个窗口。可以更直接地提供有关美国知识产权的各种咨询。使发明人和企业的权益在国际上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增强了该项创造发明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和竞争能力。



【走向海外】日本专利申请实务指引

? 专利申请类型转换

日本专利制度允许申请人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这三种专利申请之间转换专利申请的类型,且保留原申请日。只要保持申请内容的同一性即可进行申请类型的转换,在申请类型转换之后,原申请将被视为撤回。进行申请类型转换时,请求转换的主体必须是原申请人或原申请人的合法继承人,在原申请是共同申请的情况下,美国发明,请求转换的必须是所有申请人。请求转换时,需要填写申请类型转换的请求书,并且重新提交新的申请文件。

? 订正审判制度

在日本,专利权授权登记注册之后,专利权人可以申请订正审判。但是,当专利权人收到无效审判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到无效审判宣告确定日之间,专利权人不能单独申请订正审判而需通过订正请求来进行订正。订正审判在专利权消灭后也可以请求,但经过无效审判所有的权利要求都被无效后则不可以申请订正审判。

? 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员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若发现申请文件中存在驳回理由,则会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在日本,美国发明手机程序,审查意见通知书(无论是第几次发出的通知书)均称为“驳回理由通知书”,根据通知书内容分为“最初驳回理由通知书”和“最终驳回理由通知书”,这样区分的原因是答复两种通知书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

? 外观设计制度

日本的外观设计制度和中国的外观设计制度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在日本,外观设计申请需要经过实质审查。此外,日本还有关联外观设计、部分外观设计、秘密外观设计、动态外观设计等不同于中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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