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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合同需要注意专利可以转让,让与人和受让人应当就专利转让签订书面合同,专利律师建议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日本专利类型,应注意下列事项:一、转让专利应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转让人必须具有该专利的所有权,日本专利,如果专利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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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合同需要注意

专利可以转让,让与人和受让人应当就专利转让签订书面合同,专利律师建议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日本专利类型,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转让专利应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转让人必须具有该专利的所有权,日本专利,如果专利属企业所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向外国人(或向国外)转让专利,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合同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专利转让合同生效,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到受让人。

二、受让人必须是为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专利,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专利。

三、专利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从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日本 专利代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约定的费用。

六、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前已实施了发明创造,在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停止实施(有约定的按约定)该发明创造。

七、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前,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非专利转让合同,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什么是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形状, 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申请日本专利,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区别: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实用新型专利的特点

一是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二是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实用价值大。

三是在专利权审批上采取简化审批程序、缩短保护期限、降低收费标准办法加以保护。


日本专利|联邦知识产权|日本专利类型由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提供。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www.usipfsz.com)是广东 深圳 ,专利转让的翘楚,多年来,公司贯彻执行科学管理、创新发展、诚实守信的方针,很大限度的满足客户需求。在联邦知识产权领导携全体员工热情欢迎各界人士垂询洽谈,共创联邦知识产权更加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