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外观,联邦知识产权,欧盟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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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外观,联邦知识产权,欧盟外观设计专利

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       目前的欧洲专利在生效后实际上变成了“一束”由各成员国国内法规制的众多相互独立的专利权。在各成员国的生效程序、年费缴纳、权利变更手续、诉讼程序等均需要按各成员国的规定各自独立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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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

       目前的欧洲专利在生效后实际上变成了“一束”由各成员国国内法规制的众多相互独立的专利权。在各成员国的生效程序、年费缴纳、权利变更手续、诉讼程序等均需要按各成员国的规定各自独立进行。

        欧洲单一专利也是按照欧洲专利公约(EPC)获得授权的欧洲专利。其授权程序及实质授权条件和传统欧洲专利是一样。但在授权后,自授权公告起一个月内,权利人可以请求获得欧洲单一专利,以在参与单一专利项目的成员国内具备统一效力,欧盟外观设计专利,而不需要像现在一样分别去各个成员国生效。单一专利的年费及权利变更手续也将集中由欧专局管理,而不是像现在一样在授权之后分别由各个成员国的专利主管机构管理。

       根据有关单一专利的保护的条例第22条第4款,只有在条例被适用之日或其后得到授权的欧洲专利才有资格请求获得单一专利保护。所以,目前在审的欧洲专利申请是否可以获得单一专利保护,最关键要看其授权公告的日期。如果其授权公告的日期在上述条例被适用之日(即欧洲单一专利正式实施之日)或之后,则可以请求获得单一专利保护。

       目前已经有包括法国在内的10个欧盟成员国批准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但德国和英国尚未批准。不过德国已经通知其会在2016年批准通过《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原本预计2017年初开始实施的欧洲单一专利,现在遇到的问题是:英国在公投决定退出欧盟之后,是否会批准该协议?

       如果英国议会在正式退出欧盟前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欧盟外观设计,欧洲单一专利和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将可以得以实施。但是欧洲单一专利制度是基于《欧洲联盟条约》第20条的“加强合作”机制,因此仅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因此,待英国正式退出欧盟后,英国将不能再获得单一专利的保护。

       不过,因为《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是独立于欧盟法的一个国际协议,且也可以对传统的欧洲专利拥有裁判管辖权,因此英国议会批准该协议后,即使正式退出欧盟,如果对该协议进行适当的修改,理论上英国仍可以作为《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成员国。不过实际操作中其他成员国可能很难就此达成一致同意。

       因为英国正式退出欧盟尚需几年的时间,因此如果英国议会不批准协议的话,根据目前为实现单一专利制定的法律文件(即之前提到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及两个欧盟条例),欧洲单一专利和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将无法实施。

       不过,如果英国在正式退出欧盟前没有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话,在其正式退出欧盟后,意大利将取代英国的位置,和德国及法国成为欧盟国家中申请欧洲专利数量最多的3个国家。届时,欧盟外观,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需要在被包括法国、德国和意大利在内的13个欧盟成员国议会批准后才能正式实施(意大利目前尚未批准该协议)。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7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将来的统一专利法院的一审中央庭将设在巴黎、慕尼黑和伦敦。英国正式退出欧盟后,设在伦敦的中央庭分部是否会被保留,还需要看该协议的签署国是否会决定修改该协议,比如将该分部的位置改为海牙或米兰。


专利合作条约简介

 PCT于1970年缔结,1979年修正,并于1984年和2001年修订。PCT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的缔约国开放。必须要向WIPO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通过该条约,申请人只要提交一件“国际”专利申请,即可在为数众多的国家中的每一个国家同时要求对发明进行专利保护。此种申请可由凡属缔约国国民或居民的任何人提交。一般可以向申请人作为国民或居民的缔约国的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但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位于日内瓦的WIPO国际局提出申请。如果申请人是加入《欧洲专利公约》、《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哈拉雷议定书》(《哈拉雷议定书》)、经修订的《与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创造有关的班吉协定》或《欧亚专利公约》的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亦可分别向欧洲专利局(EPO)、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或欧亚专利局(EAPO)提交国际申请。

  然后,欧盟外观专利年费,需要对国际申请进行所谓的“国际检索”。这一检索由PCT大会指定作为国际检索单位(ISA)的主要专利局之一进行。通过这一检索,将得出“国际检索报告”,该报告中摘录了已发表的文件中可能对国际申请中提出权利要求的发明的专利性产生影响的引语。同时,国际检索单位还要编拟一份关于专利性的书面意见。

  国际检索单位将把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决定撤回申请,尤其在根据该报告或该意见很可能无法授予专利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如果国际申请未被撤回,则将与国际检索报告一起,由国际局公布。书面意见不予公布。

  PCT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专利局和普通公众都大有好处:

  (i) 申请人有比他在PCT以外的程序多18个月时间考虑是否希望在外国寻求保护、在外国的每一个国家指定当地专利代理人、准备必要的翻译材料以及缴纳国家费用;他可以肯定,只要他的国际申请是按PCT规定的形式提交的,任何被指定的主管局在处理申请的国家阶段,均不得以形式方面的理由驳回申请;他还可以根据国际检索报告或书面意见,比较有把握地评估,他的发明被授予专利权的机会有多大;申请人还可以在国际初步审查期间对国际申请作出修正,以使该申请在被指定的主管局处理之前符合要求;


  (ii) 有了国际检索报告、书面意见,以及在可适用的情况下,附于国际申请之后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可以使各专利局的检索和审查工作劳动强度大大降低,甚至基本消失;

  (iii) 由于每件国际申请都是与国际检索报告一起公布的,因此第三方也可以更好地对提出权利要求的发明的专利性形成有充足依据的意见。

  PCT设立了一个联盟。该联盟设有大会。PCT的每一个缔约国都是大会成员。

  大会最重要的一些任务是,修正根据条约制定的实施细则、通过联盟的两年期计划和预算以及确定与使用PCT体系相关的若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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