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知识产权,美国专利,美国专利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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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申请中的注意事项一.  日本的专利法系统简介在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条例》、《专利审查指南》构成专利法系统的三大宝典。其中,《专利法》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权利的最基本事项。《专利法实施条例》虽然是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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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申请中的注意事项

一.  日本的专利法系统简介

在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条例》、《专利审查指南》构成专利法系统的三大宝典。其中,《专利法》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权利的最基本事项。《专利法实施条例》虽然是行政法规,但事实上与《专利法》同等重要,规定了例如驳回理由、无效理由在内的重要事项。此外,作为国务院部门规章的《专利审查指南》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专利行政诉讼中,美国专利费用,专利局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经常成为争议焦点,而原告对《专利审查指南》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案件非常罕见。

与此相比,在日本,美国专利制度,《特许法》、《实用新案法》、《意匠法》分别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进行了规定(但《实用新案法》和《意匠法》中存在很多条款通过“准用”的方式援引《特许法》的规定)。以发明专利为例,美国专利,虽然日本也存在《特许法实施条例》、《特许法实施令》等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包括驳回理由、无效理由在内的绝大多数重要事项都规定于《特许法》当中。此外,虽然日本专利局也发布了《审查标准》,但该标准对法院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在专利行政诉讼当中专利局不能以符合《审查标准》为由主张其行政行为合法。

应当指出,日本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我国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专利权人等必须出示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警告后才可以行使权利,而且具有高度的调查义务,如果警告或者行使权利以后该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很有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因此日本企业很少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鉴于以上情况,本文将围绕发明专利申请进行说明。

二.  日本发明专利申请中的驳回理由

日本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理由如下:违反公序良俗、公共卫生申请人不是依法能够在日本申请专利的外国人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申请专利的权利为多人共有的情况下,没有由全体共有人申请违反先申请原则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抵触申请(但不适用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相同的情况)对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的修改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被评价专利性的权利要求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满足单一性的关系外文书面申请中,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超出外文书面记载的范围不具备单一性说明书的记载不清楚、不完整或者没有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不清楚、不简要或者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没有在说明书中记载申请人申请时已知的现有技术信息,经过通知后仍然不记载违反条约

当审查员发现专利申请具有上述驳回理由时,美国专利年费,应当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并且给予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相反,如果审查员没有发现上述驳回理由,则必须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为什么美国、中国台湾、日本和澳大利亚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容易授权?

主要因为美国、中国台湾、日本和澳大利亚的外观设计申请的审查制度为实审审查制。

实质审查制,是指对专利申请既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又对实质内容(即“可专利性”)进行审查的制度,实质审查过程需要进行检索。

按照提出审查时间不同,实质审查制分为:

1、即时审查制(美国、中国台湾)

即时审查制,即专利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须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是否符合专利性的审查。

2、延迟审查制(日本、澳大利亚)

请求审查制,即专利主管部门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专利主管部门才进行实质审查。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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