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恒佳财务公司,深圳注册公司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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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恒佳财务公司,深圳注册公司的相关法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机关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深圳注册公司的资格,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机关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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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机关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深圳注册公司的资格,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机关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相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不作为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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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背景

  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深圳恒佳财务注册公司,以下简称《指标和评价》),注册公司,初步建立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2015年4月,各地税务机关按照新办法、新指标、新方式完成了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并通过2015年新一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多项激励惩戒措施,拓展纳税信用增值应用,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2015年5月以来,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安排,深圳注册公司的相关法规,税务总局结合各地反馈情况和工作调研收集的意见建议,先后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以下简称85号文),逐步对《管理办法》中需要细化的条款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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