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发明专利申请与外观专利申请程序上的主要区别
对于美国外观专利申请而言,很多关于发明专利申请的规定、条款均适用,例如专利法102、103款关于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的规定,专利法112款关于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专利细则1.56款对披露义务的规定等,但是作为外观专利申请,还是有其独特之处。下文中,笔者仅对发明专利申请与外观专利申请程序上的主要区别进行宏观的概述,使申请人能够对两种专利申请的不同之处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1.专利申请途径
发明专利申请,可以通过巴黎公约要求优先权的途径提交美国发明专利申请,直接提交美国发明专利申请,或通过PCT国际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而外观专利申请,仅能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交外观专利申请或直接提交外观专利申请,不能通过PCT国际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
2.优先权期限
根据巴黎公约,对于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期限为1 年;
而对于一件外观专利申请,优先权期限仅为6 个月。
3. 权利要求数量
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包含多项权利要求;
而外观专利申请,仅能包含一项权利要求。
4.临时申请相关规定
对于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提交临时申请,也可以提交正式申请,且一件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要求在先临时申请的优先权;
根据临时申请的相关规定,临时申请不能是外观申请。
5.专利申请早期公开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专利局通常自提交日起18 个月予以公开;
而外观专利申请,专利授权才予以公开。
6.RCE 相关规定
根据专利细则1.114 款的规定,RCE 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而RCE 并不适用于外观专利申请。
7.Continued Prosecution Application (CPA)
自2003 年7 月14 日起,CPA 仅适用于外观专利申请,不再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其中,CPA 是一件外观专利申请的继续申请或分案申请,而不是部分继续申请。
8.专利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申请,保护期限为自最早有效申请日起20 年;
而外观专利申请,保护期限为自授权日起14 年。
9.维持费
发明专利申请,国外 专利 申请,专利授权后,应自授权日起3.5 年,7.5 年和11.5 年缴纳维持费;
而外观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后,无需缴纳维持费。
当然,在实务中,发明专利申请和外观专利申请的差异不仅限于上文所列内容,如发明及外观专利申请对附图要求的差异等,此类比较深入及细化的条款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本文仅从宏观的程序方面对两种专利申请进行比较,期望申请人在程序方面对两者的区别有总体的把控。
专利转让合同需要注意
专利可以转让,让与人和受让人应当就专利转让签订书面合同,专利律师建议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转让专利应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转让人必须具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如果专利属企业所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向外国人(或向国外)转让专利,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合同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专利转让合同生效,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到受让人。
二、受让人必须是为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专利,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专利。
三、专利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从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国外专利,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国外专利年限,只能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约定的费用。
六、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前已实施了发明创造,在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停止实施(有约定的按约定)该发明创造。
七、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前,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非专利转让合同,国外专利产品,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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