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联邦知识产权,欧洲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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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联邦知识产权,欧洲专利申请

温馨提示:公开后于半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三.申请美国专利注意事项(一)有关规费因美国专利案件量多,又为减少申请人之花费,专利有定制规费减半的优惠(13 C.F.R.121.802),其条件说明如下:(A)  员工人数(包括分公司)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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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公开后于半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

三.申请美国专利注意事项

(一)有关规费

因美国专利案件量多,又为减少申请人之花费,专利有定制规费减半的优惠(13 C.F.R.121.802),其条件说明如下:

(A)  员工人数(包括分公司)不超过500人的法人团体(制定小企业大小标准问题,欧洲专利,例: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员工多少的定义标准,可以直接询问409Third Street,SW,Washington,DC.20416);

(B)  当未将发明权转让、授与、让与或准许任何人制造,或是不能归类为个人(发明人),或是任何在此条款下不能被证明为非营利团体或小企业的公司/团体。

(二)申请人范围(37 C.F.R.1.9定义)

1.独立发明人:申请是个人,但又同时是发明人时。

(A)   尚未转让、授与、让渡或领有执照;

(B)   在没有约束、没有契约或法规之下进行转让、授与、让渡或领取执照,若某人已制造出此发明物,或是在条款下无法被证明是小企业/非营利团体的公司,则此人对此发明物的任何权利不能归类在个人(发明)之下。

2.个人(非发明人):申请是个人,不是发明人。

3.小公司:申请人不是个人,而是公司、制造厂商时。

4.非营利机构:申请人是非营利机构,如大学……等时。

(1)    一所大学或座落於任何国家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2)    在1945年(26U.S.C.501(c)(3))的国内税收法规第501(C)(3)条款中,和在国内税收法规(26U.S.C.501(a)第501(a)条款中豁免税所叙述的团体类型;

(3)    任何这个国家的一州非营利团体法令(35)U.S.C201(I)中被证明是非营利科学或教育团体;

(4)    任何可在此条款的(e)(2)或(3)段落证明为非营利团体的设置在国外的非营利团体。

(三)文件签署

此文件需由申请人签署,当申请人是企业时,则应由企业的总裁、副总裁、干事或司库签字,而且有经理头衔的人不属于上述企业主管的范畴,因而无资格签署此类文件。

(四)提交期限

1.文件——在申请时连同其他文件一起向专利局提交,欧洲专利类型,以免支付后补文件费用,但最晚不能超过自申请日起的二个月期限,否则申请费不能减半。

2.附图——可先随同申请文件一起提交草图,正式附图可在申请批准后再行提交,如在批准通知书中指出,欧洲专利申请流程,则须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提交(约二周时间审核图式)。

(五)说明书补呈(已有技术)

1.申请日前——应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否则要缴纳迟交费。

2.申请日前——申请日后专利局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资料等,应於专利局寄出日期起三个月向专利局提交,否则要缴纳迟交费。

3.如申请人确实不知任何已有技术资料而无法向专利局提供时,则不必担心会受到专利局处罚,或对其专利申请有任何不利影响,申请人也不必为此种目的而花钱委托他人检索,目前没有强制规定。

(六)优先权:

1.提交——可在专利申请通过实质性审查后再行提交,专利局不额外收取迟交费。

2.如未在申请时请求优先权,如提交申请案之后,申请人又主张优先权,对此申请人必须重新提交一份“专利申请声明及委任状表格”,但必须在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请求。




申请国外专利须知

中国于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九日加入巴黎公约,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简称。因此,目前中国申请人可以根据巴黎公约向公约成员国递交正规的国家申请或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

一.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国外专利

1.申请人可获得的好处

巴黎公约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优先权原则”,它是指申请人在该公约一成员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申请后,在一特定期限内(即优先期限:外观设计为6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为12个月)申请人也可在其他成员国就同一发明主题提出申请,这些在后申请被视为是与申请同一天提出的。优先权原则的确立为申请人带来极大的方便。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提出申请后,可有6个月或12个月的时间就是否申请外国专利作出决定。一旦申请人决定申请外国专利,欧洲专利申请,即可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申请并要求优先权。

2.注意事项

2-1.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的,首先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然后方能申请国外专利。

2-2.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外国专利可享受有原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申请人在超过优先权期限之后原中国专利申请尚未公开之前也可申请国外专利,但不再享有优先权。

2-3.若申请人有意委托我公司申请国外专利,在优先权期限到期前1-2个月办理委托手续,以免因时间紧迫而增加申请费用。

3.应签署或提供的文件

3-1.委托书

3-2.委托明细表包括以下信息:

●  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中英文);

●  发明人姓名及地址(中英文);

●  拟申请专利的类别;

●  申请国别;

●  原申请日、号、申请专利类别;

●  是否要求优先权;

●  是否在申请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等。

3-3.原中国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原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及摘要)。

3-4.现有技术资料(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密切相关的专利文献、科技文献等)。

4.所需费用

4-1.办理国外专利申请所需外汇和人民币由申请人预先缴纳,本公司按多退少补原则与申请人结算。

4-2.委托本公司办理外国专利申请应预先缴纳申请——批准阶段的外汇和/或人民币,标准如下:

A.国外部份费用

a. 发明:美国:人民币55000元;日本:人民币60000元;韩国:40000元;其他国家:人民币30000元;欧洲专利每个指定国:人民币20000元(走EPO应该5国以上才划算,单独进入国家同前)。

b. 实用新型:一个国家:人民币30000元。

c. 外观设计:一个国家:人民币10000元。

B.本公司代理费(人民币部份)

a. 发明专利:人民币2000元/国,每增加一国追加:人民币1000元。

b. 实用新型:人民币1000元/国,每增加一国追加:人民币500元。

c. 外观设计:人民币1000元/国,每增加一国追加:人民币500元。

4-3.申请人提出分案、复审、继续申请等请求或缴纳年费而发生的费用(外汇和人民币)均应预先缴纳。届时本公司会将缴纳数额和期限通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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